成住建發〔2019〕336號
成都天府新區規劃建設國土局、成都高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質監站、市安監站,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智慧工地建設,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壓實企業現場管理主體責任,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辦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成都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
考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智慧工地建設,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根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成都市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條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現場人員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現場人員即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考勤對象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實施監督指導。
第五條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質監站、市安監站結合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對監管范圍內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工作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牽頭負責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統建設、接入和管理維護工作,保障相關費用的落實。
第七條 施工單位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統的安裝與接入工作,保障采集、考勤信息在規定時限內上傳至智慧工地實名制系統。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確保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統正常運行,及時制止干擾施工現場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九條 設備運維單位應確保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設備按要求接入監控系統,確保設備全時段正常運行,并定期進行巡檢。
第三章 實名制設備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成都市智慧工地平臺—建設領域實名制設備終端功能要求》、《成都市智慧工地平臺—建設領域實名制管理終端設備數據接口說明》的要求,選購符合建設領域實名制設備終端功能要求的設備,并按照規定流程接入智慧工地實名制系統。采集設備必須具有身份證識別與采集人臉對比驗證功能。設備接入平臺后,不得隨意移動與更改設置。
第十一條 因施工進度或場地變化需要移機的,須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移機后需滿足相關接入要求。
因項目完工或因施工原因需拆除智慧工地實名制設備的,由項目所屬安全監督機構確認后實施。
第四章 信息采集及考勤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在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系統安裝并成功接入智慧工地系統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已進場施工現場人員身份證、人臉頭像及崗位等相關信息的錄入;后續人員應在進場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信息的錄入。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在進場后應接受三級教育,施工單位應在三級教育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智慧工地實名制系統上傳圖片、文字等教育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人員變更或退場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智慧工地實名制系統相關信息的更新。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現場主要管理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及專業監理工程師考勤信息應以月為單位進行統計公示。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考勤時間不得少于每月施工時間的80%。
施工期間,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每天考勤,因故未能考勤的,項目部應留存相關請假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作業人員考勤信息應以月為單位進行統計公示,作為項目作業人員工資發放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實施精準管控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人員進出施工區域的出入口均應安裝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設備。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人員進出施工區域必須通過實名制考勤設備進行考勤。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設備在線情況、考勤應用將納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設備出現離線、設備故障、斷網斷電等異常情況導致2小時不在線的,施工單位應在平臺推送處置任務后24小時內完成處理并回復。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智慧工地實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設備安裝位置、數量等情況應納入各級監督機構日常檢查內容,對未按規定使用的企業將依法處理。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施工企業實施信用評價扣分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每次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扣0.1分,評價期限90天。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每次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扣0.5分,評價期限180天。
(三)項目經理連續兩個月累計考勤時間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每次對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扣1分,評價期限90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